一、主旨
為使台北市市民有正當的休閒活動,提昇籃球運動風氣,使民眾在辛苦的工
作之餘,也可以達到健康運動目的,因此特別舉辦本比賽。
二、主辦單位
臺北市政府體育處
三、承辦單位
臺北市大同運動中心
四、比賽日期
99年03月06日起,每 周六(16:00~22:00)
五、比賽地點
臺北市大同運動中心2樓籃球場,NBA級計時器、全空調、 可盥洗、寬
場熱身空間。(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路51號2樓)。
六、參加資格
對籃球運動有興趣的朋友皆可報名。
※SBL現役球員謝絕參加。
※國家各級籃球代表隊退役未滿三年者謝絕參加 。
※參賽球員不得重複報名,若重複參賽,經查証屬實後,取消比賽資格。
七、比賽組別
A組:熱愛籃球運動之公司行號社團或業餘自組球隊均可組隊參加。
(最多十隊)
八、報名辦法
(一)日 期:即日起至99年02月22日止
(二)報名方式:
(現場報名)請親自至本運動中心球館接洽,並繳交報名表 及報名
費13000元整。
(各隊報名費需於領隊會議前繳清,始完成報名手續〉
(三)地址:
台北市大同區大龍街51號 電話:(02)2592-0055
(四)人數:
每隊可報名隊員(含隊長)以十五人為限,登錄以十二人為限,報名後
不得更改隊員名單與球衣背號。
(五)領隊會議:
訂於99年02月27日(六)13:00於大同運動中心舉行,請務必出席。
九、競賽辦法
(一)比賽規則:
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印行之國際籃球規則。
(二)比賽用球:
採用molten GG7皮製籃球。
(三)比賽制度:
A組:每組10隊預賽採單循環賽制(每隊打九場),勝隊獲得積分
3分, 負隊獲得1分,依積分判定各隊名次,如遇積分相同時
,以對戰成 績為主。取前四名晉級決賽。
十、競賽規定事項
(一)各隊須於比賽前二十分鐘到場,並向紀錄台報到。規定比賽時間逾十
五分鐘者,作棄權論,以大會時間為準,不得異議。
(二〉比賽服裝,請依規定著裝參賽,參賽球員球衣背號不可任意更動。
※請穿 著同款式同顏色之球衣出賽,違者禁止比賽。若球衣顏色不依
規定穿著時,需穿著大會號碼衣出賽〈並付一百元洗衣費〉
(三)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,必須攜帶證件,以備查驗,否則不得出場比賽。
(四)為使賽程進行順利,場地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度,各隊不得異議。
暫停等任何上場比賽時間到,務必十秒鐘內出場,若裁判再鳴笛五秒
內仍不出 場,以技術犯規論。
(五)將遵循國際籃球總會 (FIBA) 頒訂之國際籃球規則進行:
1、比賽時間四節制,每節10分鐘,中場結束休息3分鐘。每隊每一
節可叫1次暫停(30秒),第四節多1次暫停,每節暫停不可以延
用。
2、球賽時間除每節最後一分鐘、第四節最後兩分鐘、延長賽最後兩分
鐘、犯 規 罰球、球隊暫停等停錶外,其餘時間皆不停錶。
3、延長賽為5分鐘,球隊各有一次暫停(30秒)。
4、每場比賽各隊至少需有5名的球員在場上比賽,若有球員受傷無法
繼續上場比賽,而該隊已無其他球員可以替補上場,裁判有權決定
比賽是否中止。
十一、獎勵
(一)總冠軍:冠軍獎杯乙座。
(二)亞軍:亞軍獎杯乙座。
(三)季軍:季軍獎杯乙座。
十二、申訴
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(含運動員資格問題),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
前提出;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,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,並繳交保
證金新台幣伍仟元,向本聯盟主辦單位提出。申訴成立時,保證金退還,否則
由本會沒收。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。
十三、附則
(一)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,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
實者,即取消該隊該場比賽之權利。
(二)比賽期間如遇球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,除依規則規
定處理外,並由本中心轉報有關單位議處;毆打裁判者取消接下來所有
比賽場次。
(三)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(同隊二人以上)鬥毆事件,取消該隊繼續比
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,並停止該單位籃球隊參加本項比賽,並報請有
關單位議處。
(四)比賽期間若因故未能出賽,需於兩週前向主辦單位報備,如無故棄權時
,除報名費用沒收外並終止其未完之各場比賽,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議處
;被取消資格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,除報名費用沒收外,其已賽之成績
不予計算,亦不列入名次。